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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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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1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3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1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1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1个子女,其他兄弟姊妹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只生育1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2个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1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2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一个子女以下是具体程序 1、职工到本单位计生部门领取《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一式两份见表样) 2、按表要求填写与审批; 3、交二张一寸照片到本单位计生部门; 4、由单位计生部门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夫妻双方写申请书; 2、夫妻双方户口复印件一份(需要用A4纸进行复印);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4、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5、孩子的户口复印件(需要用A4纸复印); 6、双方所在单位开具证明(证明需写明夫妻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为计划内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等字样); 7、到社区填写独生子女申请登记表。 此外还需要准备夫妻合影照片4张。 一、首先报好孩子出生户口,符合领证条件者,填写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 由双方所在单位签名并盖公章。 二、持申请表及户口簿、结婚证书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如系外地调入上海换证者,还 需带原来的独生子女证。 三、领取独生子女证后,持街道所发通知书来校计生办登记证号,最后转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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