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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有两个涵义: 其一,失业保险金不是从失业的当天就开始算起的,而是从进行失...
1999年,政府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失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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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金领取条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2、如果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必须注明是非个人意愿(如辞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原因)才能够领取失业金。如果是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3、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参保企业费率不得低于02014年10月21日,西安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阶段性对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进行统一下浮。其中:用人单位负担1%.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二)工伤保险。全市统一将参保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0,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职工个人负担0。在费率下浮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一)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2%。将企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现行费率的50%。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5%下浮至0.2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事业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2%,已下浮至0.2%的企业不再调整费率。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三)生育保险。全市统一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从下次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
1.《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这一规定有两个涵义: 其一,失业保险金不是从失业的当天就开始算起的,而是从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开始算,也就是说,从失业之日到失业登记之日的时间内,失业者既得不到原单位发放的工资,也得不到失业保险金。 其二,要求失业者失业后必须尽快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以便早日获得失业保险金,避免因中断工资收入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生活不便。 另外,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也规定,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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