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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任何人都可以自主选择卖家和买家,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不少强买强卖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以威逼利诱的方式使双方交易的行为属于强...
具体标准是: 其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其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其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其四,强迫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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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界主要是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主张应当以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实现了犯罪目的,为犯罪既遂,未实现犯罪目的则为犯罪未遂。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主张应当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发生了犯罪结果的,为犯罪既遂,未发生犯罪结果则为犯罪未遂。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主张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 1)强买强卖商品的; (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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