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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的要求有: 1、公司的股东能够通过转让其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转让股权可以向公司股东转让也可以向他人转让。 2、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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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义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的,可以请求实际股东显名。股东显名应当经过股权转让的程序。名义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名义出资人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收益。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名义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的,可以请求实际股东显名。股东显名应当经过股权转让的程序。名义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名义出资人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收益。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后依据法律规定确定一系列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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