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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5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后不得超过65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
1、交警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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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建议应当先撤离现场,然后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交通事故车一般扣押时间不超过20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5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后不得超过65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事故发生后,最快的办法是双方达成协议,在交警签订协议的地方,然后交警出具简单的责任证明,可以当场放车。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交警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责任证明,证明出来后第三天即可放车。但是,如果受害者提出财产保全,司机必须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才能把车拿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实。《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因检查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警应当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和证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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