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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处理方式为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
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的处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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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补充生产经营周转而借入的期限在一年内的各种款项。企业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核算短期借款的取得、偿还情况。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⑵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⑶短期借款的利息处理: ①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企业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③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⑷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有以下几种: 长期借款费用应根据长期借款的用途和期间分别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财务费用”等账户。 一是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是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具体来说: 第一,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并办理了竣工决算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无关的,如为例行生产而筹集的长期借款筹资成本,作为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第六,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长期外币借款所发生的外币折合差价,按照外币业务核算的有关办法,按期计算汇兑损益,计入在建工程或当期损益。长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折合差额,均应计入“长期借款”科目,这与短期借款不同“短期借款”科目,只核算借款的本金,而利息不计入,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是通过预提费用的方式核算的。
1、借款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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