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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那么当事人的兄弟姐妹是没有权利分遗产的,如果是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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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在法定继承时,不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生前立遗嘱,同意继承给对方的,继承开始后也可以按照遗嘱继承。
一般直接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财产。第一顺位的继续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优先分配遗产;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存在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继承中一般是平均分配,也会考虑具体继承人的生活情况,另外,如果继承人存在未尽赡养义务、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情形时会减少其继承或者不让其继承。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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