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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办理二胎规定是什么

2022-07-01
1、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2、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讨论通过后,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5、申请人在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退回现发放单位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申请人,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 6、审批部门应对申请人离婚和结婚证明的编号进行登记或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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