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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职工有前款第(三...
主要看这个私人有没有公司或者营业执照。如果有,就建议走工伤,责任就由这个私人或公司承担。 如果没有只能走雇佣关系了。在雇佣关系中,你朋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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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家门前的一棵大树上一个大马蜂窝,窝内的马蜂多次蜇伤人。我听说邻村张某会捅马蜂窝,给他点报酬他就会来给捅。前不久,我找到了张某,商量好我给他50元钱,他负责把我家大树上的马蜂窝捅掉。当张某在来到我家捅马蜂窝之前,我怕出危险,就和他说如果有危险就不要捅了,他说他已捅过多次没有问题,肯定出不了事的,这样我才放心让他去捅。在张某踩着梯子手拿竹竿捅马蜂窝的过程中,许多马蜂向他身上、头部飞来,他脚下一不留神就从梯子上摔了下来。我找人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臂尺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花去医疗费3500余元。张某要求我承担这3500元的医疗费。请问,捅马蜂窝时摔伤谁应担责马树森马树森读者:捅马蜂窝时摔伤谁应担责也就是应当由张某本人担责还是由你来担责,这要看你们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本案的基本情况是,你给付张某50元报酬,张某把你家大树上的马蜂窝捅掉。你们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关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规定,应当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造成损害的,原则上由承揽人本人担责,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不能说你对张某捅马蜂窝的选任有什么过失,在他捅马蜂窝过程中你也没有对他提什么要求和指示。因此,本案张某在捅马蜂窝过程中摔伤应当由他本人担责。ttttt
工伤认定原则,是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以外,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受到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可以看出,只要伤者不是故意的,就不会被追究责任,都会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人自己操作失误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人不承担责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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