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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让利仅仅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方式,不能作为拒开发票的理由。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无意采用非法手段减轻税负的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虚开或不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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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目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研究报告对碳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国内的专家认为,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财政部有关专家表示,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 2、视同生产——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新增)(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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