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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就不属于婚姻关系,谈不上离婚。你们现在属于同居关系,你要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你可以单...
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指那女双方(无论是否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建议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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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现实中,当双方闹离婚时,感情已经出现问题,很难补办登记手续,这样对弱势的一方将十分不利。可见,结婚登记也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措施,任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引起重视。
“离婚了,再度同居3年没领结婚证”,其财产的分配只能由非婚同居双方自行协商决定。男女双方离婚后,都成了“婚外自由人”,彼此再无婚姻上的瓜葛。而男女双方再度非婚同居,其后产生的财产分割中的纠纷,可以参照下列方法分割: 1、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2、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3、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5、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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