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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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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因当初购买时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合同,办按揭,所以该房产当初的性质应为二人共同财产。但是后来双方离婚时,约定该房产产权归男方,男方也支付了补偿金,由此可知在你二人内部该房屋的权属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即男方具有完全产权,女方不在享有任何权利。对外来说,将房产证已经办理在了男方个人名下,完成了对社会公众的公示义务,视为社会大众已经知悉该房产为男方个人所有。 综上所述,该房的产权无论对内(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是对外(其他社会公众)其归属十分明确,即男方目前是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权利人,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既然房子产权已经完全归属男方,男方变卖或抵押该房产或对该房产做任何处置行为并不需要女方签字配合或取得女方同意。 对您的提问本律师已经尽力了,王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觉得有参考价值,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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