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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抚养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但是,具体探望的天数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确定。...
探视时间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即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望权。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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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探望性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 2、是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关于对子女探望权的中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只有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任何其他原因,比如直接抚养人再婚、迁徙等等都不能作为中止另一方行使对子女探望权的理由。 探视权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帮助,任何人都不可以剥夺他人的探视权,但是如果一方有不好的道德品质,严重的影响了孩子或者是对方有健康疾病,那么可以暂时的剥夺探视权,一旦对方恢复,探视权也必须恢复,没有合理的理由剥夺他人的探视权,可以进行起诉。
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但是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8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
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 我国民法典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的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1、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3、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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