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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可以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一种,即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自证券登记机构或是工商部分登记时生效。
转让质押股权可以请求变更,需要先经过质权人同意,再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并向工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不能重复质押。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质权并不当然设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处分的股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里的登记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两种公司类型。为保证质权实现,《民法典》同时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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