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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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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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