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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当事人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对股权进行确认的,应当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份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
代持股份不可以起诉确认股权。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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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确认书可以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之间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存在争议,如果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股权确认书是可以确认股东身份的。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法成立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这些都属于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公司还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代持股份不可以起诉确认股权。代持股是一种委托方式,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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