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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或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下载);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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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四)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七)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八)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十)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十一)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十二)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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