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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想退房一般先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出具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如果开发商不出具或不承认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应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
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那么可以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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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退房)。这里所讲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室内有害气体及放射性物质超标、噪声超标(如室内暖气供暖时所产生的让人无法正常休息的噪声,上下水管道产生的噪声以及由于与邻居的隔墙太薄或有缝隙、孔洞等由邻居产生的噪声)等。当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要由法院来认定了。
房子质量有问题应当遵守买卖合同的约定。若买卖合同无约定,只要出卖人取得了前述文件与资料,买受人应当先接受房屋,再要求维修。 房屋交付后的质量问题处理方式为: (1)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一般质量问题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房款与赔偿损失。 (3)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 (4)《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于商品房自身质量、建筑材料、配套管线不合格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无论时间经过多久,出卖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主体质量存在问题。房屋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销售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您的房屋存在裂缝问题,如果是非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己方的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时,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直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止。房屋若出现不能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房屋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您所反映的情况属于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出现上述问题时,业主可以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协商,投诉后仍然不能解决的,作为业主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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