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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如果需要帮助。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帮助犯的未遂,顾名思义是指帮助犯自身未达到既遂形态。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帮助犯的形态从属于实行犯,故帮助犯之所以未遂,是因为实行犯未遂。典型例子是:甲明知乙要去杀丙,遂给乙提供了100%的毒药,但乙在投毒过程中,被丙发现进而仓皇逃走。本案中,由于实行犯乙未遂,故帮助犯甲也是未遂。 2、未遂的帮助犯,顾名思义是指帮助犯所提供的帮助行为本身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只能达到未遂的状态。 典型例子是:甲明知乙要去杀丙,遂给乙提供了50%的毒药,乙虽然将毒药投给丙,但丙服毒后并未死亡。本案中,甲提供50%的毒药行为本身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既遂的状态,只能达到未遂的状态,故属于未遂的帮助犯。简言之,区分帮助犯的未遂与未遂的帮助犯的一个最直接的标准是:前者的帮助行为原本可以达到既遂的状态,但由于实行犯未遂,故导致了帮助犯也未遂。而后者的帮助行为本身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达到既遂的状态,只能达到未遂的状态。本案即属于未遂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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