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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求可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1、在国内从未办理过就业分配手续的学生,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工作的;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2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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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5月起,持有北京户口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除北京再就业优惠证书的人员外,想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经营,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08年,崇文区出台的新政策规定,崇文区企业家可获得高达50万元的贷款,并由区财政贴息。与此同时,新政策规定的贷款主体也在增加。除失业、失业人员、创业大学生外,崇文区创业培训班合格学生、创业俱乐部成员、区内已经创业的私营业主均可申请贷款。
办理条件见《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办理手续和材料见《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予2016年5月17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施行(手续材料)到时能到北京市公安局网站查到。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申请人网上申请,完成填表等相关操作操作,预约受理时间和受理网点。2、系统后台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发送系统通知,申请人在预约受理时间到预约网点现场办理。3、收到通知后,可以到相应网点出示本人原件及《受理回执单》,领取居住证。若您网上申请时选择EMS居住证寄递业务(寄递费用为15元/件),EMS工作人员将于制证后配送到邮寄地址,请您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当面核验证件无误后将《居住证受理回执单》交回EMS工作人员;否则请您于15日后,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网点所属派出所领取《居住证》。4、公安机关和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管站将会入户核实您填报的信息,若发现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有权注销您的《居住证》,同时取消您申请居住证的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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