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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帮到你! 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近年来,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制裁。过去虐待罪的主体为家庭成员,而教师等人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因为虐童罪主体的范围较小,监护或看护人员同样甚至更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始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样不仅难以遏制类似行为的一再发生,让部分人格扭曲、行为不当的教师得不到及时纠正,也让公众对教育机构的信任遭遇危机。一句话,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看护人员因为法律的疏漏而未被追究责任,最后造成的是各方共输的结果。
施虐幼儿园老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但是,现实中,一般受虐儿童所受的身体伤害很轻微,这就使得受虐儿童的监护人主张赔偿时陷入困境,能获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也微乎其微,只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可以凭自由裁量权多判一点。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基于诉讼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往往会放弃诉讼的司法保护。
6月1日是国际六一儿童节,最高人民法院当日上午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6个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拐卖、虐待、猥亵、强奸等罪名。在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中,发生在湖南省古丈县的特大强奸幼女案案情令人震惊。资料显示,被告人李轶在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采取带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钱、送小人书等手段,先后诱骗14名6至7岁的幼女,实施奸淫26次。其中,李轶于2011年五六月间,6次进入古丈县某小学校园内,从教室里或操场上,先后骗走并奸淫8名小学一年级女生,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据了解,李轶有性犯罪前科,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刑满释放。湖南省湘西州中院审理认定,李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依法判处其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行死刑。据《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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