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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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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八)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答:《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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