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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1、工伤认定。企业有义务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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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上班之后,就没有工伤津贴的,但是如果有伤残的,相应的伤残补贴也是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工伤之后的工资待遇进行了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工伤基金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四)安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残疾职工按月领取的残疾津贴;(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待遇一、工伤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待遇二、工伤康复费。康复工伤职工,由单位持康复确认书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待遇三、辅助器具配置费。 待遇四、劳动能力鉴定费。持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待遇五、伤残补偿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持相关材料,上述两项待遇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待遇六、工亡补偿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单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待遇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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