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离婚双方有尚处于婴幼儿阶段的孩子的,孩子一般归母方,除非是有特殊情况的,才归父方。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
婴幼儿期间夫妻离婚的,子女抚养权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偷盗婴儿的目的是为了收养,构成拐骗儿童罪。偷盗婴儿的目的是为了出卖婴幼儿,偷盗婴幼儿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以绑架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构成绑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存在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丢弃婴儿,情节恶劣的,会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等。
2008年12月29日本报,报道了一出生评分为满分的男婴在南昌市第一医院死亡的消息。8日,来自江西省XX的鉴定结果显示,南昌市第一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4月8日下午,江西省XX专家组在经过一系列程序之后,对医患双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分析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南昌市第一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行为: 1、南昌市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可能引起新生儿宫内感染、新生儿吸入性肺炎等因素,未采取相对有效的防治措施。 2、对新生儿的病情观察不仔细、不认真,对家属多次反应“婴儿脸色不好看,不吃、不哭、不拉”未引起重视,也未及时处理,延误了诊断和抢救。 3、医方未及时使用抗菌素防治感染,存在医疗过失,违反了疾病诊疗规范及常规。 4、新生儿死亡,与南昌市第一医院的诊疗存在因果关系。故专家组一致认为,本起医疗事故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及其他相关规定,这起医疗事故争议,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南昌市第一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1,530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