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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的,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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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法律文书生效后,再通过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体现工作“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可分两种情况: (1)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 (2)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告人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规定:依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告人。从法律规定可看出,现强制法已规定了某些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告人。承认在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实体法裁判,在情况下,在程序中,可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告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告人配偶为被告人,此做法已在实践中赞同,也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权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的监督机制,听证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复议。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应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无效。 总的来说,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是不可行的,法律明文规定这样的行为一样要负责债务的偿还。生父逃避抚养费转移财产时有发生,可是生母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判定生父财产转移无效,这样子就不能够逃避抚养费的供给了,由于案情复杂涉及到的因素较多,具体有不懂得地方可以咨询当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
仅就债权债务转移本身不会产生税收,是三方的一种转让行为,与流转环节的(销售)收入无关。 但是如果债权债务转移时涉及债务重组(例如,原欠款5万,同意归还3万,所有债务了结),会产生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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