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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包括机动车道...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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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客运运输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的;(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出站的;(三)客运场站经营者未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车辆安全检查及发班停班资料、未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四)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五)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六)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七)伪造、变造、涂改、倒卖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建设、工商、物价、质监、安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二)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三)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四)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安装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五)从事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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