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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般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实际所需的时间,是评判两种不同理解的客观标准。对分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规定,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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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羁押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也是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其实,程序法当中对延长羁押期限的规定非常的简单,比如说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时间,但何谓案件复杂就没有具体的解释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司法机关对延长羁押期限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两种理解中,认为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至多一个半月的观点,更加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当然,对于有的调查取证难度确实很大的案件,公诉机关若是在审查起诉期限内难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应当允许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内适当延长审查起诉的时间,以便有充分时间作出正当的决定。 实践中,一般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实际所需的时间,是评判两种不同理解的客观标准。对分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规定,说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大多不属于特别复杂的案件,没有必要适用较长的审查起诉期限。既然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在一个半月内可以完成,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应该也能够在相同期限内办结。将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理解为十二月或六个月,无法避免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这类案件过程中无故拖延办案的期限,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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