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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抢劫、盗窃国家所有文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擅自出售、转让国有文件罪】违反文件法的规定,擅自出售、转让国家所有文件,情节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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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的所有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所谓国家所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抢夺和窃取国家所有档案。所谓抢劫,是指在国有档案保管人和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抢夺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乘务员或持有人不备而抢,但不排除管理人和持有人有备而强行抢取。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是国有档案经理和持有人发现的方法,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人和用户不在场时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 本罪是选择性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盗取档案的,构成盗取档案罪。(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不知道抢劫或者窃取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指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实施抢夺、窃取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国有档案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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