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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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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规定,对于判处、的被告人要终身。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一、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三、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在一定条件下,被终身判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恢复的。 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被终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徒刑完成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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