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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对的全部罪行负责,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胁从犯的量刑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在客观上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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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主犯: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认定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主犯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负责,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团伙伤害致死案件中,组织、指挥者和行凶致死的人是主犯,其他起帮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从犯。被害人当时没死,过后医治无效死亡的,如果不是医院的责任,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犯会比主犯从轻、减轻判刑。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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