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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征收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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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如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一、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三、残疾人申请法律帮助或四、残疾人劳动者权益五、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六、残疾人免费参观七、残疾人出行八、残疾人就业九、辅助器具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持有残疾证的居民能够享有的优惠政策有: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重残补助金或低保,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就业年龄段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执照减免手续费;自己创业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资金奖励;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可以申请创业贷款贴息;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可免交保障金;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也可减免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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