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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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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的,由相关的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假设2011年7月企业拖欠1000元社保费,七年后到如今,这一千元滞纳金将会是1309元。若想补当年的费,除了正常补缴一千元以外,还要再缴1309滞纳金,滞纳金已超出该缴费的本身了。
所有税种都是一样的,都按征管法的第32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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