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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
贩卖毒品罪未遂和贩卖毒品罪一样都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受到惩罚,目前我国的通说都认为贩卖毒品罪是一种行为犯,所以此罪的既遂不以产生具体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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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毒品在出售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属于贩毒未遂。违反的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未遂),而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公斤、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概念: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2、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犯罪对象:毒品3、认定(1)本罪是行为犯,没有数量的限制(2)毒品数量的计算①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②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3)贩卖假毒品行为的认定: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5)罪数:行为人暴力抗拒逮捕、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定罪处罚,不实施数罪并罚。4、处罚(1)可处15年有期、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情形(2)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犯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出的贩卖毒品未遂怎么处罚的问题。
关于贩卖毒品未遂处罚如下: (一)从罪状表述看,以进入交易环节区分既遂与未遂符合立法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amp;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贩卖毒品下的定义是:“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我国刑事立法采用了世界通行的立法体例。在总则部分对犯罪未遂的概念、处罚作原则性规定,在分则部分,以各罪的既遂状态为基础对罪状进行描述,即便是空白罪状、引证罪状也不例外。贩卖毒品罪的立法也是如此,法律规定的显然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 (二)从条款内容来看,只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希望或追求的目的是否达到或结果是否发生,并无明确规定。可见购进或持有的毒品是以贩卖为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且从《纪要》的相关规定来看,“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对贩卖毒品罪要求以贩卖为目的,是为了区别于以非法持有为目的,如果把毒品转移结果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实质上抹杀了主客观要件的原则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了。 (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贩卖毒品这类犯罪活动,在直接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的同时,往往还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吸毒人员为了吸毒荒废耕作、倾家荡产,甚至引发其他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就已经让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其必然结果是贩毒人员为了把毒品卖出去而积极促进毒品在社会上非法流通和扩散,从而使得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这一客体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这种行为包含了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这时就应当追究行为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至于卖出毒品只是把这种社会危害变为现实,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把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形态向毒品转移前延伸,增强了法律对贩卖毒品罪的否定评价和对毒品犯罪人员的打击力度。 (四)从打击犯罪来看,销售毒品行为隐蔽,且往往是“一对一”的证据,取证十分困难,一旦一方否认,就难以认定。尤其是尚未售出的毒品,如只能认定是贩卖毒品未遂,必然会导致对贩卖毒品犯罪的放纵,显然不符合我国对贩卖毒品犯罪严厉惩罚的原则。将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相应缩小了未遂范围,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那些未发生或者未查明出卖结果的案件中贩毒人员“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适用,符合依法从严打击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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