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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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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 (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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