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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提出重新鉴定有举证期限。对交通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三天内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时要提供证据,所以交通事故复核举证期是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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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进行鉴定是有期限的,鉴定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但是确实有必要的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收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残疾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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