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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闲置不用,则应该...
一般情况下是两年, 详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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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两年,详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国家没有这个规定,但各地方可以制定自己的返还规定,甚至可以跟政府协商决定。
1、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国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无权收回的。 2、对于承包集体的土地,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3、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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