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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独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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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抵押、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
担保合同的成立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设立,如果要解除担保合同,可以与债权人协议解除。当担保物权消灭时或者因为不可抗力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担保人也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解除担保合同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自办理注销登记后就解除了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就所述情况来看,应属于诉讼保全。 一般须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执行方能解除(债权人撤诉也可以) 债权人、担保人及债务人均不能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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