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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混合犯错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2025-01-07
国家赔偿案件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作为受害人的相对人可能同时犯下错误,导致损害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过失相抵”原则。该原则指出,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责任时,可以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由受害人承担一部分责任。过失相抵原则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 因违法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导致相关公民自害行为发生。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不仅限于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也是导致致害的原因之一。因此,国家赔偿责任不仅不能排除,只能减轻。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只有违法行为才能导致国家赔偿。如果行为合法,则不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例如,如果马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被司法拘留,其夫因故自杀身亡,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违法行为导致相对人损害,被损害人有意或过失地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相对人当时没有犯错,但在损害发生后,相对人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果未采取有效措施而使损害扩大,则归属于混合犯错导致的,相对人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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