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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建设工程合同工期纠纷,发包人常用于抗辩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主张工期违约金涉及举证问题,一个是实际开工时间的确定;另一个是竣工时间的确定。确定开工日期是建设工期的起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来说,确定开工日期有几种方式:1。合同约定的具体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注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3、以监理人开工通知中注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4、以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如果有开工会议纪要。如果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可以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可以根据开工报告的记录时间作为开工时间;如果没有这些,一般可以通过合同记录时间来证明。确定竣工时间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而言,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但在实践中,承包人的工程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时间往往存在时差。司法解释规定了竣工时间的确定:1。竣工日期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准。2、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3、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上述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施工过程中常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从而导致工期延误和索赔事项。承包主张工期的顺延和索赔,承包需要保留相应的材料和文件,这是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的考验。工期顺延的情况下,工期合法顺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必然导致工期增加;2、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从工期中扣除;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必要的施工材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从发包人提供这些必要的施工材料之日起计算工期。4、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工期纠纷发生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张谁取证的原则。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和承包商应记录上述事项,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购房合同定金的纠纷的解决,首先要认定违约方,如果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纠纷属于属于民事纠纷。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民法典》(202 1. 1.1生效)平等的理念不符合,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为合同纠纷,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分为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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