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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嫌疑人在羁押,那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应该立即释放嫌疑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
1、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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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刑事强制措施应解除。 2、不过,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3、如果是相对不起诉,则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八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在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下,公安局不会追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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