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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多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这三类法人当然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现实生活中,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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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权限划分为:(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三)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统一规划,负责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卫生院,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的设置布局,并纳入市(地)、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根据《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医疗机构的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4、疗养院; 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7、村卫生室(所); 8、急救中心、急救站; 9、临床检验中心; 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1、护理院、护理站; 12、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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