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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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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全及劳动卫生规程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动者权益保护包括:享有平等就业和职业选择权;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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