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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
听证可以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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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的,从行政处罚案件上有一个限定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可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目前的这个工商所行政处罚范围,具体是乡镇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否有行政处罚权,是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各地规定的不一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9月4日第28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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