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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的新规定,这种情况航空公司不予赔偿,旅客要自己掏钱解决食宿...
能给你退票都不错了,还需要机场开具的延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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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超过四个小时就可以向航空公司索赔。2010年颁布的标准为:飞机延误4-8小时(含8小时),航空公司还需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以上则要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非承运人的原因(如天气原因、流量控制、空中交通管制原因、旅客自身原因等)一般不予赔偿,由承运人原因即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取消或预计延误四小时或以上的,一般航空公司是要承担客票的退、改、签费用,并应根据延误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
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曾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若干规定:这个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目前上航、海航、川航、南航、东航和国航等六家航空公司已经公布《旅客服务承诺》,但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航空公司也是各有各的招,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但根据目前航空公司运作的惯例,延误十二个小时的话,估计会赔200~400元。不过要看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如天气、对方机场下雪关闭等),航空公司是按规定是不赔的。就此看来,目前我国法律上、惯例上,对于飞机晚点对乘客的损失赔偿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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