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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集体,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受让; 2,外省的农民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受让的...
1、所有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申报,必须领取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每个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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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州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台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场、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首先,农村宅基地是要按照规章进行规划的,肯定不能私自挖地建宅,更不能破坏耕地。农村集体成员由于婚姻或者家庭成员的增加有必要申请宅基地的,或者满足其他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向村里提出申请宅基地,再上报至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发证,由此可获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二、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政府征收土地也必须按照法定的流程,由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备案,再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补偿标准公告。
在中国弟兄们之间通过分家相当于家庭内部调整安排一次宅基地,没有分家现在分也不晚,分家了就各是各的,谁也别瞎纠缠。宅基地的使用最起码要符合一户一地规定,占份是个什么意思,公然公开故意违反这个规定吗?国土部门人员纯属不愿意干了,净说违背原则的话。宅基地是国土部门依法管理,他们有随时重新审批的权力和职责,同时依法处理违规违法行为。重新审批的时候当然可以把你伯伯他们列为审批对象,但是你们家是这个家庭住址登记的家庭,属于第一审批对象,至于他们一方面根本就轮不到就已经批准你们家了,另一方面根据一户一地政策会排除你审批资格,也就没希望批准了。他们不让你家盖房,就去他们家住去,让原来那些调解的人调解这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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