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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包括必要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八条必要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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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就可以变更。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其次,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自愿协商,合同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未经对方同意,当事人任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变更后的内容对对方没有约束力,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做法也是违约行为。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当事人通过协商后,必须就劳动合同的部分变更达成一致。如果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的内容,则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不能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同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肯定的是,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部的劳动关系指导意见,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几个,如企业条件、劳动者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上述几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只要具备了上述条款,无论其名称是否是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也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同时,因劳动合同本身是由企业提供的文本,劳动者只有签与不签的表示,而不可能完全平等。所以在劳动关系中,适用于普通合同的显失公正显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尤其企业单位无权提出合同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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