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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当天拿到后,职工可在伤情稳定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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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鉴定不服的,只能要求复查一次,新修改的工伤条例仍然为一次。鉴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23-28条) 1、申请。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期限为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 2、再鉴定。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为最终结论。 3、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不知你现在手头的是第几次鉴定的结论。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由于是单位不服,因由单位申请复议。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伤残鉴定具体申请流程 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6、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7、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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