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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
不同情况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长短也不同,一般是在15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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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一、起诉 1. 将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并进行立案审查。 2.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一旦交费成功,法院将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3. 法院在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当事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进行答辩。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前,法院需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需提前3日进行公告。 4. 开庭审理时,法院将宣布开庭,并核对当事人身份。合议庭成员将在宣布开庭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法庭调查时,当事人可以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时,需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并出示相关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可以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 5. 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可以履行调解书内容,或者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上诉 1. 上诉人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 2. 法院在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3. 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当事人可以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4.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话,予以立案。证据交换后,上诉的裁定将直接进行裁决。在上诉的判决开庭前,法院需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需提前3日公告。 5. 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可以履行调解书内容,或者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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