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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技奖项目由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级工业总、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等机构,XX直属单位、XX重点实验室、XX工程技术中心,以及经奖励委员会确认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法人单位推荐或者由项目申报内容相关专业领域三位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联合签名推荐(以下简称“奖励项目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奖励项目推荐单位申报环保科技奖项目。
推荐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加盖推荐单位或组织印章的原件材料。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奖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荐项目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三)推荐书的内容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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