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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私车除车主签字外还须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公车的须附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填写《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纸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相应位置上。 3、行驶证(正副页)。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 5、自修车辆或修理厂承修的车辆需在查验表上盖章(新车第一、二次参加年检时可免)。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轻型汽油车的需提供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的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单。 8、委托本地核发合格标志的需提供《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和回执。 9、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和交通事故的应事先处理完毕。 10、法院查封的车辆需要办理定期检验的,凭法院提供的证明、凭证办理。 1 1、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新车年审需要的资料如下:1、车辆年检(个人)所需资料:行驶证原件;交强险副本;身份证复印件。2、车辆年检(单位)所需资料:行驶证原件;交强险副本;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意事项:准备好灭火器、停车三角牌,并把需要检验的车辆开到车管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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